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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02-02 14:02:29 来源: 浏览:4866 人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4年1月24日

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措施,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工程实行重点监管,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细化落实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举措,科学精准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工作。 

  ——坚持落实责任、务求实效。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追责问责措施,推动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到位。 

(三)工作目标

  按照“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目标要求,落实落细工作措施,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保障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强化出险后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发生次生灾害。 

二、严格落实安全度汛责任

(四)健全责任体系

  进一步压实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项目法人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承担首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直接责任,设计、监理单位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实行代建、工程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代建、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首要责任。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管理权限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承担监管责任。 

(五)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单位、本地区在建水利工程逐项明确安全度汛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安全度汛重点工程(包括重大水利工程,保护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的在建水库工程、堤防工程,在2级及以上堤防上建设的工程等)清单,实施重点监管。 

(六)压实项目法人首要责任

  项目法人负责建立本工程安全度汛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组织编制、论证、上报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达到安全度汛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督促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检查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加强与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防汛指挥机构的沟通联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七)落实各参建单位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满足安全度汛要求,制定安全度汛措施,组建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设计单位应当明确工程安全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技术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度汛措施,开展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八)明确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

  为督促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作为首要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作为监管责任人,在《年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备案表》(见附件1)中明确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 

三、强化预案管理 

(九)编制度汛方案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年度实施方案、《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2)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并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1)。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工程度汛方案,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度汛方案应当于每年汛前完成报备或报批工作,汛期新开工项目应当于开工前完成度汛方案的报备或报批。 

(十)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在建水利工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见附件3)组织对溃坝、溃堰、建筑物冲毁等风险进行评估,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与度汛方案一同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工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工程可不单独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但应当在度汛方案中设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专章。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当于每年汛前完成报备或报批工作,汛期新开工项目应当于开工前完成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报备或报批。 

(十一)强化应急培训演练

  项目法人应当在汛前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抢险救援等应急知识培训、实战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修改完善,重大变更需重新备案或报批。针对度汛措施、抢险队伍、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改进。 

四、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十二)完善安全度汛工作机制

  在建水利工程应当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完善抢险救援、技术支持、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机制。项目法人应当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明确防汛度汛责任,全面落实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压实责任到岗到人。 

(十三)保障工程建设进度

  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水库大坝、穿(破)堤、施工围堰、导流工程、深基坑、水下工程等工程或部位形象面貌达到度汛要求。对特殊原因工程或部位形象面貌达不到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要做好与度汛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已完工程或部位在汛期发挥作用。 

(十四)强化隐患排查整改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在汛前和汛期按照《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重点问题清单》(见附件4),开展安全度汛工作检查,全面检查防汛责任、抢险队伍、预案、物资等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要建立工程安全度汛检查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条整改销号。 

(十五)加强施工营地安全管理

  施工营地应当远离河沟、高边坡、深基坑等区域,严禁建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洪灾害危险区域内。汛期应当加强对施工营地周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落实预警信息发布叫应工作,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递至现场作业人员。施工营地建设时应当明确避险转移路线和避险安置地点,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培训现场作业人员,确保熟悉避险转移路线和避险安置地点。 

(十六)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

  施工单位负责组建抢险队伍,加强抢险技术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提高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备足备齐抢险物料、救生器材等防汛物资和设备,按照储备安全和调运便捷的要求,科学设置储备点或储备仓库。要建立健全防汛物资管理制度,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加强物资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及时处理并增储防汛抢险所耗用和过期变质失效的物料及器材,确保物资储备安全、性能完好。 

(十七)加强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与水文、气象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实况信息和相关预测预报预警成果,科学研判雨情、水情、汛情、工情及山洪、地质灾害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发送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内容中包括水文测报系统的要优先建设并尽早投入使用,确保测报信息准确有效、报送及时,重点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将测报信息共享至属地水文机构。 

(十八)落实汛期值班值守

  汛期值班责任人由项目法人相关负责人担任,落实汛期现场值班值守、领导干部到岗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做好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应急处置、上传下达工作。要加强对参建单位落实值班值守情况的检查抽查。汛情严重时对险要位置要加强盯防,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要按照度汛方案或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要加强现场人员的应急教育和避险自救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及指挥能力,确保人员安全。 

(十九)强化应急处置

  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可能出现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重大险情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最大可能消除险情,减少损失,加强工程现场的监测和人员、物资、器材装备、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安排。 

(二十)建立险情信息报送机制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出现重大险情,要立即向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重点工程出现重大险情的,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水利工程建设司、水旱灾害防御司报送信息;国际河流上的重点工程出现重大险情的,还应当报告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五、提升监管效能

(二十一)加强信息化管理

  水利部建立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信息管理系统,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填报监督检查信息。项目法人应当准确填报、上传并及时更新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技术要求、安全度汛重点部位、度汛工程措施、已备案或批准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在建水利工程应当结合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构建安全度汛应用场景,实现雨水情预报、汛情险情预警、洪水预演、预案制定等安全度汛“四预”功能。 

(二十二)强化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系统填报信息,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度汛风险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对重点工程,各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建立问题台账,督促问题整改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出现重大险情的,水利部派出调查组开展实地调查,落实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相关单位责任人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问题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参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疏于监管、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的,或者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安全度汛监管不力,导致责任不落实、度汛措施不到位,造成在建水利工程出现度汛重大险情,或造成水库垮坝、重要堤防决口等事故的,在年度水利建设质量考核中将扣减一定分数或一票否决。 

六、加强其他相关涉水工程安全度汛管理 

(二十四)严格相关涉水工程建设审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审批,严格审查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和防洪工程安全的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 

(二十五)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相关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需跨汛期施工的,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落实组建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应急值守等安全度汛措施,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度汛安全隐患。 

(二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针对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和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落实监管责任,汛前和汛期组织对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水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穿堤建(构)筑物隐患排查整治,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起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政治责任,全面推动落实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和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安全。 

(二十八)强化工作保障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保障力度,配强监督检查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需求,为扎实有效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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